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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來自hexun新聞

彰化房屋借款集體的重構珠江三角洲地區農村產權制度的演變土地借款二胎年息

【內容提要】本文從珠江三角洲地區農村集體股份制改造引起的“外嫁女”爭議分析農村產權制度的演變。緣起珠三角地區的農村產權改革將非農化後的集體土地和資產量化配股以保障個別成員的產權和利益,但在確認股東資格的過程中催生瞭關於成員權的一系列爭議。本文的分析對象是在出嫁後被剝奪村民待遇的“外嫁女”自20世紀90年代至今近二十年的抗爭。歷經多年的堅持,“外嫁女”終於得到地方政府的支持,同籍同權,理應得到股份分紅。不料地方政府的強力介入又引起村組的強烈反彈,以集體行動抗議上級政府幹預村民自治。“外嫁女”爭議凸顯瞭村民自治和國傢法律的沖突以及村莊內部的不平等。本文以“外嫁女”為主體,檢討功能取向的制度研究,重新以動態的、行動者的角度分析制度的形成。一方面揭示產權改革中婦女作為行動主體如何不斷推動制度的演變;另一方面重新審視關於國傢社會關系的討論。【關鍵詞】“外嫁女”農村集體產權改革制度變遷行動者一、導論:變動中的農村成員權中國農村土地為集體所有。但集體是由哪些人組成的?誰被涵蓋?誰被排除? 這些問題難以用法律解答。一方面是缺少清晰的法律;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集體成員身份和權利的界定牽涉村莊內、外邊界的劃定,以及村莊內部不同社會群體的協商和鬥爭。在城市化和工業化的沖擊下,農村集體的邊界不斷改變。新移民外來打工者、投資者、買房者、做小生意的無緣被當成村民去參與集體財產的分配,這是可以理解的。但即使同為村裡人,有些群體未能擁有完整的成員權:“出嫁女”、招贅的女婿、曾經因上學或工作而遷出戶口的人員、因各種原因在村內居住多年,也有戶口,但並未分田的人員(如一位插隊知青成為鄉村老師)。成員的身份差異牽涉不同程度的財產權、決策權,和享有農村集體福利的權利。關於成員權的爭議隨著各個區域社會關系和地方文化的差異而以不同的形式出現。在珠三角地區,“外嫁女”這個群體引發的爭議特別顯著。來自各村的“外嫁女”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持續以陳情、上訪、訴訟等方式抗爭。抗爭的內容是她們在出嫁後即被剝奪村民身份和村民待遇,尤其是集體股份制改革後的股權和分紅。抗爭的“外嫁女”形成各級政府信訪單位、“市長日”或“群眾接待日”的固定主角。她們從未形成大規模的群眾事件,沒有激動人心的口號,但卻無處不在,如影隨形,打死不走,經年累月地讓地方首長頭疼,也逐漸受到大眾傳媒的同情和關註。她們的行動使得地方婦聯、人大、法院、學術團體無可忽視,漸次以各種方式給地方政府壓力,推動政策的改變。本文以“外嫁女”爭議討論城市化沖擊下變動中的農村成員權,以及產權劃定的社會政治過程。在理論上,本文試圖以“外嫁女”為主體帶出兩個討論。第一個討論是“外嫁女”爭議突出瞭以功能性視角看待產權改革與制度變遷的不足。我們必須更動態地、歷史地看待行動者在制度產生和轉變過程中的角色。第二個討論是“外嫁女”爭議挑戰瞭以二元對立視角觀察國傢 / 社會關系的理論分析。市場化背景下的村民自治,強化瞭村莊內部的不平等;而國傢的介入又引發瞭鄉規民約和國傢法律的沖突。在多重力量競相定義村莊規則的拉扯中,“外嫁女”爭議突顯瞭社區自治的限制和挑戰。二、制度變遷:功能的抑或歷史的中國向市場經濟的轉型涉及瞭各個領域產權的重新界定(張曙光,1996; Walder and Oi, 1999)。為此,長於產權理論的制度經濟學在中國影響深遠,在其理性選擇范式下產生瞭各種關於激勵機制、制度成本、不同行動主體的動機、不同利益集團的博弈等研究。論者慣於引用諾斯(North)對制度的定義,即,制度是一個社會的遊戲規則;制度約束決定瞭個人選擇的動機結構(North, 1986)。而外部利潤的出現會誘致當事人進行制度創新,引發制度的變遷(Demsetz, 1967)。在西方,這些基本假設的確對制度研究影響深遠,滲透到各個學科;但多年來不同學科間也多有交鋒和學習。如史學界對諾斯的工具理性假設以及在歷史中尋求普遍解釋的“非歷史”(a-historicism)傾向頗有微詞(Ankarloo, 2002)。社會學界也對制度經濟學強調個人選擇、忽視社會關系的視角提出瞭尖銳的批評(Granovetter, 1985)。做為回應,諾斯在90年代後的研究特別強調文化和意識形態的作用(Zouboulakis, 2005)。研究經濟組織的威廉姆森(Williamson, 2000)也從善如流,直接將社會鑲嵌(social embeddedness)概念加入瞭他的解釋框架。可惜這些制度經濟學領航者對“理性選擇”范式的自我反省和修正,很少被沿用到國內的制度研究中。經過多年的辯論和相互影響,在制度研究領域,至少出現瞭理性選擇、歷史制度論(historical institutionalism)和社會學制度(sociological institutionalism)三個傳統,以及許多跨界的研究(Thelen, 1999; Brinton and Nee, 1998; Nee, 2005)。政治學者西倫(Thelen, 1999)因而主張,在解釋制度變遷時,理性選擇學派與歷史制度論陣營沒有必要捉對廝殺,反而可以互補微觀和宏觀的不足。但西倫也強調兩種取向的不同:理性選擇派傾向以功能的角度視制度為均衡的整合機制;歷史制度論則長於分析制度的起源、轉化以及行動者的角色。這種過程取向的分析,將制度變遷視為動態的政治過程。當一個新的制度取代舊的制度,往往不一定以達到新的均衡而告終。相反的,新的制度有可能產生制度設計者意想不到的結果,或引起新的政治鬥爭。而這樣的分析視角,正是近日中國制度研究中最缺少的。盡管制度經濟學的研究在中國貢獻卓著,但研究者不能僅功能性地分析制度的優劣和成本的多寡。我們需要更具縱深地看到歷史的反復,以及制度如何持續被不同的行動者(actors)重新定義。在這裡,行動者不僅僅是抽象的理性人的加總,而是鑲嵌在社會關系中的行動者(embedded agency),各有不同的社會角色,在沖突中推動社會改變(Garud,Hardy and Maguire, 2007)。同樣在制度經濟學的影響下,在中國的理論界和實務界,“產權明晰”論述深具主導性。“產權明晰有助於資源的有效配置”幾成中國產權改革的共識(Cui, 1998)。 但這種工具理性假設僅重視明晰產權的效用,卻忽略瞭產權界定的政治過程和社會沖擊。制度反映社會和歷史,以至於一個新設計的制度極有可能在解決一個問題的時候,同時又映照或甚至強化瞭既有的社會矛盾。經濟史傢格雷夫(Greif, 2006:19)的研究顯示,承襲著歷史的制度元素與技術上可行的方案之間總存在不均等。在這點上,社會學的制度分析有助於我們更細致地看到社會關系的作用(Nee, 2005)。產權改革的實踐過程,牽涉不同規范(norms)間的沖突。制度的落實和改變因此是社會行動者不斷沖撞、也是不同秩序之間較量的結果。既有對制度變遷的行動者的研究,往往聚焦於啟動變革的“制度企業傢”(DiMaggio, 1988; Battilana, Leca and Boxenbaum, 2009);卻忽略瞭在改革的場域(field)中,原本邊緣、弱勢的行動者也有可能經由集體行動占據關鍵的戰略位置,以至於改變瞭制度變遷的內容或方向。以下本文即試圖由農村婦女成員權爭議動態地討論產權界定的政治社會過程。面對中國農村集體經濟的轉型,“產權改革”的實質意義需要在不同行動者的鬥爭中體現。三、集體財產體制的演變(一)集體和成員身份的定義如何理解農村集體所有制?周其仁和劉守英(1992)在對80年代包產到戶進行的研究中率先指出,土地集體所有制賦予社區內部每個合法成員平等地擁有社區土地的權利,隱含著成員權是集體產權的基礎。溫鐵軍(2008)等則總結:“以村社為產權邊界的集體共有制是村社內部組織成員權的集合”。但問題就是這個“集體”是哪些“成員”的集合難以界定。在革命歷史中誕生的中國農村集體並非成員自發組成的,無法在自願的基礎上厘清每個成員的權利和義務。折曉葉(1996)曾分析過村莊邊界的多元化,包括村界(土地)、行政邊界(村組織)、人口邊界(戶籍)和經濟邊界(集體)。要用這樣多元化的邊界界定在法律上有排他意義的產權,其難度不言而喻。在人民公社時代,經濟組織和社區組織合二為一,加以戶籍制度的強化,所以生產隊成員的身份與土地關系少有疑義。但包產到戶後,土地使用權被分配到戶;擁有土地所有權的“農民集體”則隨著公社的消亡而變得面目模糊。在憲法、民法、土地管理法、農業法內有關農村集體所有權的規定,呈現瞭法定權利主體的多級性和不確定性(於建嶸,2007)。首先,公社撤銷後,設立瞭鄉、村、村民小組為社區管理組織,並且增設合作社作為農村經濟組織。這些不同的社區和經濟組織,到底誰才是集體財產的所有者(Ho, 2001)?劉守英(1993)描述瞭現實中各個“上級”政府如何爭相以所有者的名義侵蝕農戶對土地的使用權和收益權,因此所謂的農村集體產權是殘缺的。其次,村委會成為土地發包者。但一直不清楚的是,村委會究竟是集體財產的所有者,還是代理人(陳劍波,2006)?說到底,如於建嶸(2007)總結的,“農民集體”是公有制經濟下的一種抽象表述,不是法律語言的權利主體。集體的產權模糊,集體內個別成員的權利也模糊,而女性成員產權的不確定性又倍於男性(Hare, Yang and Englander, 2007)。順著制度經濟學的思路分析下去,結論當然是農村集體所有制不合邏輯,沒有效率,需要全面改革。但這個“集體”真實存在,掌控著廣大農村的資產以及農民的貧富,而且短期內不可能有結構性的改動,因此我們還得嘗試瞭解它的運作。為瞭避免陷入法律術語的泥淖,佈羅姆利(Bromley, 1998)主張以財產體制(property regime)一詞取代產權,強調財產關系是鑲嵌在社會制度中的。這很能呼應社會學者在產權的社會建構上所做的努力。例如,針對制度經濟學者提出的產權殘缺狀況,社會及政治學者則記錄瞭在中國非正式的私有化過程 (informal privatization)中(Nee and Su, 1996),產權如何鑲嵌在社會關系中,在不同的政治、社會過程中被反復界定(折曉葉,1997;申靜、王漢生,2005; 周雪光,2005)。張靜(2003)則描繪瞭土地使用規則的不確定:在鄉村實踐中,至少存在四種影響土地規則變動的要素,包括國傢政策、村幹部決策、集體意願和當事人約定。四種力量在競爭中決定哪一種規則勝出。對外,村莊與村莊,村莊與上級鄉鎮,自然村和行政村(大隊)的產權邊界都是協商鬥爭的結果(Ho,2005)。對內,界定成員身份等同界定土地所有關系(張佩國,2002)。尤其是實行包產到戶後,“分田人頭”成為界定成員權和產權的基本準則(周其仁、劉守英,1994)。由於村社集體組織對土地的支配有著長久的歷史傳統,集體慣於基於整體利益,限制個人的財產擴張(張靜,2002)。這種“人人有份”的分配正義,構成中國農村道義經濟(moral economy)的基礎(Scott, 1977)。由於“成員權”的存在,每一個合法進入社區的成員都有權利得到一份土地,而當成員離開社區時,應該退回土地,轉由其他人使用。其結果是土地按照人口的變化而不斷調整,土地權利安排具有不穩定性(Liu,Carter and Yao,1998;Dong, 1996)。經濟學者總認為地權的不穩定性損害土地的使用效率,影響中長期的投資(Wen, 1993,1995;姚洋,1998)。但許多經驗研究表明,土地成員權制度持續成為村莊內部土地再調整的重要因素。農村重視分配公平甚於生產效益,因為農村追求的是社區而非個人利益的極大化(Kung and Liu, 1997;劉守英,2001)。亦即,即便“集體產權”面目模糊、沒有效率,農村集體和公共福利的意義仍然顯著。而如申靜和王漢生所言,產權實際上是“對行動者之間關系的界定” (申靜、王漢生,2005)。產權關系就是社會關系。(二)非農化過程中成員權的變動在城市化和工業化的沖擊下,逐漸脫離農業的農村社區組織和經濟組織進一步地發生變化。由於社政不再合一,成員權在不同脈絡下有瞭不同的意義:經濟組織的成員權聯系著產權;社區成員權包含獲得社區公共福利以及參與社區公共事務的權利;在村民自治的脈絡下,也代表投票權。當然,這裡面最受關註的還是其經濟意涵。誠如張佩國(2006)指出的,提出村社成員權這個概念本身帶有濃厚的利益分配意義。也正是在變動的經濟社會環境中,圍繞集體產權的沖突迫使我們重新思考成員權的包含(inclusion)和排外(exclusion),也就是農村集體以及社會關系的重構。現實裡,在珠三角地區的開放經濟中,村莊並未消亡,其內在聚合力和自主性反而加強,成為新的經濟和社會中心(折曉葉,1996,1997;李培林,2004;藍宇蘊,2005)。聚合和排外是一體的兩面,都必須以重新界定成員權為基礎,因為成員身份和戶籍、土地的依存關系已經改變,這起碼表現在三方面:第一,戶籍和村籍不對應: 隨著人口的頻繁移動和戶口制度的松動,村莊的戶籍人口開始有社會增長。在城市化程度高的地方,一個村的戶籍人口甚至包括在境內新房地產項目的住戶。因此,村籍的排他性日益顯著,用以防止村莊利益外流(折曉葉,1996,1997;李培林,2004)。在村籍制度下形成多種身份,對應不同的責任義務和福利。由此,村籍,而非戶籍,是成員權的基礎。第二,成員權和地權不對應:為瞭解決重分配過於頻繁的問題,2003年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明確提出“三十年不變”,不能隨意重新發包土地。然而,強調穩定性,也就意味著在傢庭人口變動過程中一部分人的分地權利會被犧牲。這實質上撼動瞭人人有份的“成員權”:成員權不再與地權相對應。第三,地權變股權:土地非農化造成人地分離,農民出外打工又造成人戶分離,那麼土地產權如何保障?工業化地區大量農村集體土地出租辦廠,其集體收入又如何分配?緣起於珠三角地區的農村股份制改造,試圖把原來模糊的集體資產量化並且賦予每個成員清楚的產權也就是股份。村民變成股民後,可以享受集體資產的分紅。在這裡,成員權被轉化為股權。由於戶籍、村籍和地權以及三者的脫鉤,需要新的規則來定義成員權,因此逼出瞭股份制改造,以股權形式終結成員權的爭議。股份制改造涉及重新建立一個股份合作組織,重新訂立組織章程,界定股東權利義務,並且把原先不成文的由村幹部管理的集體資產交給新選舉的董事會和監事會管理和監督。之前,以成員身份為基礎的產權可視為一種社會契約,而非市場契約(折曉葉、陳嬰嬰,2005)。股份制改造則是將此契約正式化。雖未經立法,但已經得到行政機構的廣泛支持。也就是在這個過程中,所有不成文的對不同村民身份和權利的歧視面臨瞭必須“成文化”的挑戰。折曉葉和陳嬰嬰(2005)的研究批評瞭私有化過程與習俗產生的沖突。但反過來說,股份化過程也可以利用習俗將社區的弱勢者排斥在外,尤其是“外嫁女”。所謂成員權的重新界定,在此具體化為股東資格的確認。折股到人的具體做法各地千差萬別,極為復雜。總的來說,是規定一個期限,在此期間凡農業戶口在本村、勞動服務在本村、對本村的經濟、社會承擔責任和義務的村民,即擁有股東資格,是為“人頭股”。“人頭股”加上以勞齡計算的“勞齡股”,即為該股東的持股份額。20世紀80年代末股份制行使之初,個人分配的股份隨著人口變動每兩三年調整一次,動態地維持公平。但90年代以後,為瞭讓股份由虛轉實,股份制改造轉向“固化股權”、“生不增死不減”的方向進行。由於股份固化後再無更改,確認股民資格遂成為激烈的末次博弈(折曉葉、陳嬰嬰,2005)。在此過程中,為瞭不把集體資產“分薄”瞭,集體總有窄化股民資格的傾向,但被排除的群體也不幹示弱。例如在最早實行股份制的廣州天河,戶口已經“農轉非”的村民到底有沒有股民資格,在各村纏鬥經年。於是在2000年創造瞭“社會股東”這個范疇,以有別於“社區股東”。社會股東可以配股,但沒有選舉和被選舉權,也就是沒有參與管理集體資產的權利。事實上,股份制推動至今二十多年,股權穩定與股權均分之間的矛盾從未得到徹底解決,不同時期總有各式各樣不同的爭議爆發。(三)農村婦女的土地權利由於婦女出嫁後從夫居住的傳統,婦女在以上所提及的村籍、地權、股權三方面都處在不穩定的位置。南方農村宗族組織強,長幼有序的父子關系和男尊女卑的性別關系構成傢族主義的核心(阮新邦等,1998)。李培林(2004:253-255)觀察到在廣州的城中村,村裡喜慶連分豬肉都不分給女性,隻有女兒的傢庭也受到歧視。女性始終得不到平等對待,是因為被當成“外人”(鄒瓊,2010)。折曉葉(1996)紀錄的村籍變動規定首條就是“出嫁者三年內保留村籍,三年後取消。嫁入或入贅者三年後才正式擁有村籍”。這的確是農村普遍的慣例,也就是說,婦女的村籍隨著其婚姻狀態變動,有些村甚至規定出嫁後一定期間內(三個月、半年或一年)必須遷出戶口,形同侵害婦女的遷徙自由(陳端洪,2003)。假如在此變動的過程中因為各種原因婦女在娘傢、婆傢兩頭不著邊,失去村籍 / 戶口,則其子女的入戶、上學和福利都會受到影響。與此直接相關的是分地。土地權利在法律上是男女平等的,但預期到婦女終究是要“嫁出去”的,村集體為瞭節省調地的成本,對婦女不分地或是少分地;離婚婦女更是常常受到歧視(王景新,2003;高飛,2009;商春榮,2009)。理論上,夫傢的村子會分地給嫁入門的媳婦。但假如土地分配數十年不變甚或永久不變,意味著新嫁入的媳婦不一定能分配到土地(錢文榮、毛迎春,2005; Hare,Yang and Englander, 2007; Judd, 2007;高飛,2009)。尤其當農村土地轉為非農用途,土地權利被轉化為出讓金或股份時,“外嫁女”的成員身份以及其是否是集體財產的權利主體就更成為爭議的焦點。所謂“外嫁女”(或“出嫁女”)主要指與村外人結婚、但戶口仍留在本村的婦女。由於戶籍仍是決定成員權最重要的基準,所以戶口不在本村的沒有發言權,不在討論之列。在維權過程中,離婚、喪偶、未婚、非婚生子、丈夫到女傢落戶的農村婦女以及她們的子女也一起並入瞭“外嫁女”這個群體。“外嫁女”爭議最激烈的地區集中在城市急速擴張過程中的城郊結合部,如廣州市的白雲區、花都區、番禺區;佛山市的南海區,東莞的石碣鎮、樟木頭鎮等。廣東省婦聯的一份資料顯示廣東至少有十萬多“外嫁女”被侵權問題未得到解決(中山大學課題組,2008)。農村“外嫁女”權益受侵害的情況,根據廣州中級人民法院的整理,可以分為五類(孫海龍等,2004):第一,土地承包權:部分地區在第二輪土地承包中剝奪“外嫁女”的承包權,而此承包權直接影響著股份制改造後的持股權利。第二,征地補償款分配權:很多地區規定“外嫁女”不得參與分配,或分配比其他村民少。第三,宅基地分配權:在城郊結合部宅基地是重要的福利,除瞭自住外,租金收益是村民的主要經濟收入。然而,“外嫁女”在宅基地分配上常受歧視。例如,因新白雲機場(600004,股吧)建設而外遷的花都區花東鎮鳳凰村規定,“外嫁女”不能分配宅基地,隻能購買村裡的集資公寓。第四,村集體福利:許多地區限制“外嫁女”在農村集體合作醫療、養老保險、子女入托、入學的權利。例如,番禺區南村鎮南村村規定,婦女出嫁半年後,取消一切村民福利。這種歧視在廣東具有普遍性。第五,股份分紅權:在農村股份制改造的浪潮中,以上各項參與集體資產分配的權利,陸續被重新量化,轉為股份分給個人。也就是在這個清產核資、重新確定股民資格的過程中,“外嫁女”的成員權資格引起新的爭議。從產權分析出發,常會認為“固化產權”對婦女有利。如經濟學傢約翰遜(Johnson,1994) 認為,頻繁重分配土地、而且分地傾向分給男性,強化瞭農村傢庭的生男傳統。他認為改變分地制度,才能根本地改變重男輕女的生育決定。許多關於婦女產權的研究,也認為股份制的完善有助於權利的個體化、去身份化,將婦女從包產到戶的“戶”獨立出來,因之有益保障“外嫁女”(陳端洪,2003;薑美善、商春榮,2009)。讓人意外的是,農村集體正是利用股份化改造對成員資格的成文化和制度化過程剝奪“外嫁女”的權益。尤其,股份分配牽涉產權的固化,生不增,死不減。“外嫁女”爭取參與集體資產分配的權利,可謂成敗在此一舉。(四)村規民約和村民自治值得強調的是,這一輪的“外嫁女”分配歧視是村民自治下的產物。珠三角地區自80年代末開始的農村股份制改造試驗,從一開始就著重於處理成員對集體資產的分配。而股份界定和分配,是要經民主過程表決的。1998年,《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施行,廣東省開始農村基層選舉,此時股份制改造也已經全部鋪開。這意味著在珠三角地區,無論程序如何粗糙,大部分的農村事務須經投票決定。亦是在此過程中,傳統的父權宗族規范被成文化成為村規民約,或更具體的,股份組織章程。在人口比例上,“外嫁女”原本數量就少,而農村選舉又慣以“戶代表”計。原本就遭遇“他者化”歧視的“外嫁女”,在多數決的規則下完全失去發言權(陳端洪,2003)。夏金梅(2011)的研究紀錄瞭S村針對“外嫁女”是否應享有村集體經濟利益問題召開的多次會議與表決。多輪投票中,村民均以絕對多數否定瞭“外嫁女”的權益(如75:6、78:15)。村級股份合作組織在章程中對“外嫁女”的明文歧視可謂五花八門,這裡僅就中山大學代理訴訟的案件舉幾例說明。例如,廣州瑤臺村1995年制定的股份章程裡,女勞動力最高配股192股,男勞動力最高配股240股,女股民相當於男股民的80%這是沿襲男女工分計算的習慣而來。而廣州振興村2004年耕地全被征用後其經濟社訂立的年終分紅方案明文規定“不屬純女戶包括本人、配偶及子女不論戶口遷入或戶口未遷出,不能享有股份及一切待遇”意味著除“純女戶”可有一上門女婿外,其餘“外嫁女”及其配偶、子女,無論有無戶口,無論是否入贅(但非“純女戶”),皆無股份。在中山市小欖鎮,有因婆婆離婚改嫁以至於實際生活在村裡的三代人全被取消村民待遇的案例。有時因為子女報不瞭戶口,村組迫於現實讓“外嫁女”及其子女落戶,卻要其簽名保證“世代不能享受本村所有的福利待遇”或“永久不得享受一切同村民一樣的待遇”等協議(中山大學課題組,2008)。村社成員不同意將土地或集體資產分給“外嫁女”的最重要原因是如此將會鼓勵“外嫁女”、女婿以及其子女入籍本村。如此,經濟相對發達地區的村集體人員必然急劇膨脹,也就分薄瞭集體資產(張開澤,2007)。就集體來講,也使得本村在與其他村的競爭中處於不利地位。長遠來講,福利、分紅變少的村社會地位下降,男子娶不到好媳婦,影響村落氏族的延續。我們常以為社會主義集體經濟消滅或減弱瞭氏族的力量。倒是關於“外嫁女”分配的爭議,意外突出瞭集體經濟和傳統父系氏族的共謀,以及“外嫁女”如何挑戰這個集體父權的同盟。四、“外嫁女”運動的興起根據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調研,僅2002年,廣州市“外嫁女”到省、市、區、鎮四級婦聯上訪、去信、去電的就有245宗;兩級法院受理的案件則達159件(孫海龍等,2004)。佛山市司法局統計,“外嫁女”分紅糾紛占瞭農村分紅矛盾糾紛的絕大多數(周勇,2009)。在廣州番禺,“外嫁女”爭議竟占所有信訪案件的83%(陳安慶,2010)。從抗爭策略來看,早期“外嫁女”以悲情上訪為主。同村的“外嫁女”經常結伴而行,有時三四個,有時五六個。由於人微言輕,基層政府不予理會,她們隻好層層越級上訪:由村政府,鎮政府,區政府,市政府至省政府。然而越級上訪後,上級政府又告知必須回到原級政府才能解決,如此周而復始。例如2006年4月15日,中山市5名“外嫁女”在“市長日”上訪,在信訪辦等候多時未果。偏巧見到市長經過,於是下跪陳情,一跪一個多鐘頭。但市長僅叫她們回鎮政府去。幾個月後,這群婦女上訪到瞭北京,然後又被中山的截訪人員帶回中山,以之前“集體下跪”、“哭鬧”、“妨害秩序”為由,予以拘留10天。這群婦女出獄後狀告中山市公安局非法拘留,但二審官司皆敗訴(中山大學課題組,2008)。上訪雖然痛苦漫長,但“外嫁女”的持之以恒,尤其是動輒在北京三裡屯聯合國開發總署前扯開佈條這種舉動,仍是讓地方政府無法輕視。另一個抗爭路徑是司法救濟。一些“外嫁女”自20世紀90年代後期就試圖狀告村委會違背男女平等原則,侵犯“外嫁女”財產權。但法院多以無權幹預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決議為由拒絕受理。如2003年南海法院對225宗“外嫁女”案件集體宣判,以不在受理范圍駁回她們的全部請求。賀欣的研究詳述瞭法院在各界巨大壓力而自身權力有限的情況下給“外嫁女”司法救濟訂出的“三步走”程序:即,政府幹預,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如此,就把裁決“外嫁女”和村委會糾紛的工作交給瞭鎮政府。若“外嫁女”不服,再提出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賀欣(2008)將此作為案例,說明法院和政府的角力。但法院給的這條路形同死路,因為多數行政復議亦無法立案,或行政復議後走不到行政訴訟。少數“外嫁女”登天一般艱難走完“三步”,勝訴卻無法執行。2004年數十名“外嫁女”找上瞭中山大學性別研究中心法律援助部後,開展瞭集體性的法律維權。該中心自2004年起代理佛山南海區、順德區、廣州芳村區、海珠區、中山市等地四百餘件“外嫁女”的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民事侵權訴訟等案件。由於行政、司法單位互推皮球,2005年,一千多名“外嫁女”發起瞭一人一信到人大的運動。由此,雖然個別抗爭收效甚微,“外嫁女”集體做為一個抗議的身份,逐漸得到社會的認同。(一)南海案例:“外嫁女”政策的變遷以股份制改造的先行者南海區為例,在1992年至1994年南海各村先後實行股份制,成立股份合作社。生產隊將之前分給農民的責任田收回,建成倉庫廠房出租。從此,村民不再耕種,而享有股份分紅(蔣省三、韓俊,2005)。但同時,許多“外嫁女”村民從此被取消股份分紅的權利。據中山大學婦女與性別研究中心調查,直至1998年,南海區被取消股份分紅的“外嫁女”共約23600人,受牽連的“外嫁女”子女約4165人。從此,“外嫁女”走上瞭維權之路,到各級政府上訪。1997年,南海區6名“外嫁女”代表更開啟瞭上訪北京的先例,促使中央各單位發文要求南海解決問題。為瞭制定規則,平息爭議,南海區政府在1998年發佈瞭《關於保障我市農村“外嫁女”合法權益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133號文”),首次以地方法規定義“外嫁女”的成員資格。如第三條之一:“外嫁女”本人及其子女的戶口雖然仍在原村,但居住地不在原村,又沒有承擔村民義務的,其股權和福利待遇由股東代表大會確定。沒想到,這個紅頭文件引起瞭更多爭議。1998年以前,在法規不清的狀況下,各村有不同的土辦法,許多“外嫁女”在混亂間得到瞭股份。但133號文規定“外嫁女”除瞭要有戶口之外,還必須在原村居住才能享有同等村民待遇此即後來被法院廣泛采用的“兩地原則”。“兩地原則”看似公允,但若真照這個標準,則中國兩億多流動的農民工都將失去村籍和地權;更不用說,因為拆遷而被迫散居的村民。“兩地原則”這個狹窄的認定標準實是針對“外嫁女”而訂的。同村的男性無論其居住地在哪,無人會質疑其村民資格。如此,一部分沒有居住在原村的“外嫁女”就被取消瞭村民待遇。再者,133號文賦予瞭股東代表大會以村規民約剝奪“外嫁女”股民待遇的權力。因此,區政府的紅頭文件,雖是以村民自治為基礎設計的,卻成為合理化村集體以多數決剝奪“少數”“外嫁女”權益的根源,也激發越來越多的“外嫁女”持續上訪。根據中山大學婦女與性別研究中心2004年對南海區152個“外嫁女”的調查,有115人(占75.1%)是在1994年以後被取消分紅和福利,而且“外嫁女”被侵權的人數比例逐年上升。這說明瞭村民自治和股份制改造的深入激化瞭“外嫁女”權益被剝奪的趨勢。因為南海“外嫁女”的抗爭特別激烈,區政府被迫不斷出臺新的文件解決層出不窮的農村股權爭議。2003年南海頒佈《南海區深化農村股份合作制改革指導意見》(簡稱“30號文”),推進“固化”股權,以“無償配股、出資購股或一次性補償”等不同辦法解決股權爭議。據南海區委農村工作部表示,這次固化股權改革解決瞭11961名農村“外嫁女”及其子女的股權問題(管俊、高靜,2008)。2007年南海又進一步推進“兩確權”,明確界定農村集體資產歸屬和社區成員資格,並落實於股份章程。例如最早推進“兩確權”的丹灶鎮西聯村,該村原有的“股份經濟合作社章程”規定“外嫁女”的子女不得配股。經過“兩確權”,該村重新制定瞭章程,規定“外嫁女”子女戶籍在該村且符合購股條件的可以出資購股(倫少斌、潘翠明,2007)。區委農村工作部統計2007的“兩確權”又解決瞭1765名“外嫁女”以及751名“外嫁女”子女的股權問題(管俊、高靜,2008)。也就是說,作為股份制改造的制度設計者,南海區政府不斷朝“固化股權”,一刀切斷的方向推進,期望一次性地解決五花八門的股權爭議。問題是,包括“外嫁女”在內的許多人對於出資購股或一次性補償等折衷式的處理方案並不領情。例如南海“獅山街道獅北村南坑股份經濟合作社章程”規定在1984年12月31日以前結婚的“外嫁女”可以無償配股;但在1985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結婚的“外嫁女”僅分配50%股份,另外的50%必須以現金購買。而且村委會規定“外嫁女”必須在3年內用現金購買這50%的股份,否則就取消全部股份分紅。原本處於經濟弱勢的“外嫁女”,抗爭多年後得到的答案竟是要掏出一大筆錢購買自己的身份。如同“外嫁女”代表鄧惠珍抗議的:“我不服,為什麼大傢都是同村村民卻得不到相同待遇?” (中山大學課題組,2008)她們繼續上訪和尋求法律協助。由於“外嫁女”上訪幾乎已經成為南海的標志,2008年,時任南海區委書記的李貽偉表示“外嫁女問題是他心中的刺”;南海花瞭大量的精力去處理,“花的錢比分紅還多”。此發言標志瞭區政府決定全面解決南海“出嫁女”問題。2008年5月,南海成立瞭“解決農村出嫁女及其子女權益問題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簡稱“出嫁辦”。“出嫁辦”由從檢查院、法制局、婦聯各單位抽調來的34個工作人員組成,在農村工作部指揮下,針對性地解決散落在67個村小組共802個尚待解決的“外嫁女”股權問題。南海區政府並出臺瞭第三個關於“外嫁女”的文件《關於推進農村“兩確權”,落實農村“出嫁女”及其子女合法權益的意見》(簡稱“11號文”),強調“出嫁女”及其子女將按同籍、同權、同齡、同股、同利的“五同”原則進行股權配置。即,戶籍性質相同的同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具有相同的股東權利和義務;年齡相同的股東享有同等數目股數和股份分紅。至於有的地方允許“出嫁女”及其子女出資購股、有的地方則給予一次性補償等歷史遺留問題,區政府設計瞭復雜的規則將其分類解決。南海的“出嫁女”代表們表示,2008年、2009年的確是轉捩點。政府的態度改變瞭,電視上每晚都是“外嫁女”權益的宣導片,簡直沒完沒瞭。村民對“外嫁女”,尤其是“外嫁女”代表們一向白眼相向,但每天看電視宣導到最後也軟化瞭不少。11(二)村社的反擊在“出嫁辦”的強力動員下,大部分的村和村小組修改瞭章程,肯定瞭“外嫁女”的股權。但落實到發股權證和分紅時,卻遭遇到村民的激烈抵抗。南海區政府把解決“外嫁女”爭議當成一個政治任務,層層下達,給予基層莫大(博客,微博)的壓力。“出嫁辦”賞罰兼施。對於願意配合的村委會給與15000元的補貼;堅持不落實“外嫁女”權益的村,不但得不到獎勵,該村各種行政審批也會受到刁難。這其實是中國地方政府將國傢政策落實到農村的一貫行事風格。然而這一次,這套做法遇到瞭挑戰。民選的村委會主任受到來自村民的巨大壓力,不一定能撼動村規民約,順利執行上級下達的任務。網絡上留下瞭村落內部激烈鬥爭的紀錄。如“佛山論壇”上有署名“佛山五少”的網民揭露其村長為瞭反對“外嫁女”分紅而辭官。因為官員不斷給村長壓力,要村長蓋章同意給“外嫁女”分紅,但是村民卻不同意。村長夾在中間,兩邊為難。結果2008年12月9日中午,官員們闖進村裡的文化樓即公章所在地,威脅利誘村長交出公章。村長無奈之下交出瞭公章,當晚村民即召開村民會議聲討村長。熱血青年則在村頭村民辦喪事停放棺材的地方張貼大字報,內容是“× × ×見錢眼開,折墮三世,不得好死”等等。結果村長不但辭職下臺,而且落得“村長報應現已住院,真系大快人心,天有眼!!!”等評語。論壇上,也有“外嫁女”的同情者,並附上《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等法條。但絕大部分的發言是抗議上級政府強逼村組給“外嫁女”分紅。12由於傳統的政治壓力無效,南海區政府決定訴諸司法強制。各鎮政府對拒不履行“外嫁女”分紅的村組發出瞭幾百份行政處理決定書。村民小組如在規定期限內既不執行也不提起復議或訴訟,鎮政府就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結果,隻有不到十個村組正面回應,大部分仍是拒絕執行。13例如大瀝鎮丹秋村特別針對此行政處理決定書開戶代表大會。結果在到場的277個戶主中,有265戶簽名不執行決定書,12名簽名同意執行,反對的占絕對多數(《外嫁女上訪成佛山市標志 法院拘留村長為其維權》,2009)。為此,法院逮捕瞭大瀝鎮丹秋村和風雅村兩村的村長,關押在拘留所。此舉旋即引起數百村民包圍大瀝鎮政府抗議,村民激烈沖撞鎮政府的視頻在網上廣泛流傳14。被關押瞭3天的丹秋村村長表示,他被迫在11名“外嫁女”及其子女的股權證上蓋公章後才獲釋。但他的公章是沒用的,因為根據該村村規民約,“外嫁女”及其子女要拿到分紅,必須每人找到3個村民簽名認可,還要另外3名村民核對,然後才是村長簽名蓋章(《外嫁女上訪成佛山市標志 法院拘留村長為其維權》,2009)。這一方面凸顯瞭村規民約與法律和紅頭文件的沖突,一方面也顯示瞭法律要在鄉村的日常攻防裡實踐的難度。政府的最後一步棋,是法院強制撥款。2010年,由於南海區大瀝鎮5個村經濟社拒不執行發放“外嫁女”分紅,南海區法院執行局將88萬分紅款項,從經濟社賬戶強制劃扣到法院執行款專用賬戶,再直接發放到“外嫁女”及子女手中(海鵬飛, 2010)。官民攻防發展至此,關押村長是殺雞儆猴;法院強制劃扣分紅款也表現瞭政府捍衛“外嫁女”權益的決心。但是,散落各村的數十萬“外嫁女”,每年兩次的分紅,政府是否都能緊迫盯人,確保“外嫁女”有分紅入帳?15“外嫁女”原是珠三角地區上訪的主角,但自政府正面介入後,抗議的主角換成瞭反彈的村民。除瞭上述因村長被拘引發的村民抗爭外,類似的群眾集結不勝枚舉。例如2008年底,裡水鎮鎮政府好不容易為鎮上1480位 “外嫁女”以及470 位子女發出瞭股權證,一眾地方官員以為終於可以松一口氣。不料2009年初,九百多個村民包圍鎮政府到晚上九點多,政府內工作人員沒人能夠下班。16而在增城市新塘鎮,村民多次包圍鎮政府抗議法院強行劃款給“外嫁女”。9月11日,兩位“外嫁女”代表身陷被一百多人包圍的鎮政府超過八小時。17原本南海區政府計劃在2009年底前完成對所有“外嫁女”的確權分紅,但面對一波波村民的抗議,“出嫁辦”官員無奈表示,“十一要到瞭,維穩為重,年底看是完成不瞭”。18“出嫁辦”也承認,被拘提的村長出去後反抗更甚。而各村對法院強制深感不滿,共有67個村小組狀告鎮政府幹預村民自治。這場國傢法律和村規民約的較量還未結束。但相比於“外嫁女”細水長流的抗爭模式,村民的聚眾抗議聲勢驚人,更易釀成群體事件,在維穩的大旗下讓地方政府膽戰心驚。地方政府被迫放緩腳步,而“外嫁女”雖然得到瞭政府的支持,卻在村民的民粹浪潮中被迫暫時噤聲。(三)“外嫁女”的成長(empowerment)截至2012年末,在地方政府的大力推動下,珠三角地區的“外嫁女”大部分在同籍同權的原則下得到瞭股權。這個勝利是“外嫁女”近二十年來抗爭的成果。但是,紙面上的股權還是不能保證“外嫁女”可以拿到分紅。每一次分紅都是村民、“外嫁女”和政府的一場三方攻防。在維穩的局勢下,個別活躍者有些受盡暴力壓迫19;有些被“招安”如增城一位“外嫁女”代表被鎮政府招聘為臨時人員,專門處理“外嫁女”事務。20但也有飽經歷練的“外嫁女”皮實至於敢捋虎須。當我在小商品市場訪問擺攤的南海“外嫁女”阿慧時,她一面招呼客人一面說,“趁著十八大,看能不能討回點過去積欠的分紅!”臉上竟躍躍欲試。21阿慧近十年上訪歷程,一周上訪三四次,2009年開始得到每年三千元的分紅,但未能溯及既往。能幹的阿慧說:“錢不多,我爭取是因為氣不順。”“我爭取的是"身份",虧本我都要搞!”她接著補充:“我最不忿她們看小女人,看小我們的堅持!”經過村民多年的惡言相向和對她一傢,甚至父兄傢生活的騷擾,阿慧說,“但我們爭贏瞭,村裡的人後來都尊敬我們"外嫁女"”。阿慧和鎮上其他“外嫁女”代表至今一到“兩會”期間就會“被旅遊”,但她一無所懼。另外一位“外嫁女”鬥士阿華,則是在經年鬥爭中自學成為半個律師:“跟我一起玩的很多都拿到瞭分紅。”她用“玩”這個動詞指涉抗爭和打官司。她不但爭取到瞭本村“外嫁女”權益,還代理鄰村四十多個“外嫁女”打贏官司。之後阿華幹脆成為代理“外嫁女”官司的專業戶,僅收取一點資料費。在我訪問她的當口,她手上有著18個維權個案。她說:“從不懂法律法規到現在可以用法律維權,是一種享受。”伶牙俐齒的阿華,多年來習慣瞭和保守的村民互嗆。但她說:“村民現在對我另眼相待。年輕人碰到我都會詢問維權的進度”。22回顧這場近二十年的婦女農民運動,弱小的“外嫁女”抗爭如涓涓細流逐漸匯成大川。展現瞭個人的堅持,也展現瞭集體動員的力量。頗堪玩味的是,“外嫁女”在訴求上很少真正用到“產權”二字。她們更多爭取的是“公平”和平等的“村民待遇”。例如,自1999年上訪至今的阿玲說的:“一人一分”;權利是我的,我一定要爭取到底。23偏偏“村民待遇”這樣的議題直接對上的是村規民約和村民自治。“外嫁女”迄今的勝利主要是地方政府以行政命令肯定其權益,並以行政和司法的力量促使村組落實。全面修法顯然遙不可及,因為關於農村集體產權的爭議在土地法和物權法的修法過程中都被規避瞭,在大結構不清晰的狀況下,農村婦女成員權的問題不可能在法律表述上得到解決。惟幸者,“外嫁女”已經得到論述和政治上的合法性,也在抗爭路途中變得強悍。一代一代的婦女,還要繼續在日常鬥爭中改變村民的觀念和習俗。“外嫁女”問題終究是一個失地女性農民的議題。在失地農民中婦女占瞭七成(商春榮,2008)。失地農民的就業情況嚴峻,而失地女性的就業下降率又是失地男性的3.54 倍(孫良媛等,2007)。在此脈絡下,“外嫁女”失去村民待遇,意味著被農村的父權傳統再剝奪掉一層農村集體對失地農民提供的少許生活保障。由股份制引發的成員爭議,也顯示瞭道德經濟在商品化趨勢下被侵蝕。“人人有份”已成假象,建立在不斷加強排他性的基礎上。盡管農村在土地分配上歧視婦女的情況很多,但婦女從未能形成抗議的主體。如今,在城市化、工業化的大潮下,農村的土地關系、社會關系和財產關系被重新界定。“外嫁女”在權益被剝奪的同時,也因為爭取權利而成為一股特殊的社會力量,挑戰中國的鄉村社會。五、討論:政治變遷的過程本文以“外嫁女”為主體看中國的制度變革。在方法論上,以“外嫁女”的視角挑戰中國制度變遷研究中慣有的功能性視角,代之以歷史制度論(historical institutionalism),更動態的看待制度的產生、制度落實的政治過程,以及在不同階段中不同行動者催生出的制度演變。過去二十年來,伴隨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一系列關於包含和排除的爭議,引發瞭“外嫁女”的抗爭。在理性選擇視角下,制度變遷通常來自外部力量的沖擊,行動者為瞭攫取利益推動制度變遷,直至形成新的均衡。這是所謂斷續式均衡(punctuated equilibrium)的史觀(Krasner, 1984:240-242)。但“外嫁女”案例讓我們看到由於制度存在內在張力和矛盾,行動者不斷的鬥爭可以促使制度不斷演變。因此,“均衡”幾乎是烏托邦想象。奧斯特羅姆(Ostrom, 1990) 曾強調管理公共財產的規則制定必須適合當地習俗。但“外嫁女”爭議呈現的是,股份制改造未能達到現代化、契約化的目標,反而與習俗合流,剝奪弱勢者的權利。抗爭的“外嫁女”乃成為新的行動者,推動制度不斷演進。制度因此不應隻被看成是個人選擇的規則和限制(constraint)。制度也是資源,提供行動,尤其是集體行動的機會(Hall, 1998)。“產權界定”也不隻是制度設計中可計算的工具和手段,它可以是一個集結、動員和自我賦權的過程。不同的行動者在鬥爭的過程中重新定義個體和集體的利益,並重新塑造習俗和制度。長遠來講,農村股份改造的制度設計思路是要明晰產權,建立起“固化股權、出資購股、定期調整、合理流動”的股權制度,為市場化做準備(蔣省三、韓俊,2005)。但是,“固化股權”的努力至今飽經爭議,固化不瞭。自1999年就實行股權“生不增死不減”的南海草場村,更在2005年經村民投票通將股權設置改為“生增死減”,走瞭回頭路(周冬冬,2011)。為此,南海的最新嘗試是將股權固化到戶,實行“股權配置長久不變,按戶管理、按股分紅”的模式。早前“出資認股”的政策已經叫停,新的政策目標是力爭2015年完成“股權到戶”的改革(辛均慶,2011)。“股權到戶”目的是將人口調整的爭議由各個傢庭內部解決。但嘲諷的是,這個要將模糊的集體產權明晰化、現代化、去身份化、個人化、契約化的產權改革,竟回到以傳統(父權)傢庭為分配單位。各種制度實驗還在進行之中,未有定論。唯一可以確定的是,這個產權改革很難有一個清晰的終點。農村集體關於“明晰產權”的努力和鬥爭主要是為瞭解決內部的分配爭議,以至於幾乎要走回傢族主義的老路。我們因此得知,集體經濟中的個人“產權”從未是一個靜態的概念,它更多的還是個別成員在集體 / 社區中的身份和權利義務的界定。隻要“集體”還存在,關於成員權的爭議就會不斷推動集體的重構。“產權改革”也因此成為一個“共享劇本”(shared script),不同的行動者在其間為自己的權利鬥爭。“外嫁女”爭議也幫助我們重新思考市場化進程中國傢和社會的演變。改革開放以來的國傢 / 社會互動一向是學者關心的焦點。國傢是撤退,還是更為滲透到地方社會?社會自主性是否提高?針對農村社區而言,鄉鎮政府是否空殼化,懸浮化瞭(周飛舟,2006)?還是由“覆蓋模式”轉型為“嵌入模式”(董磊明,2008),進一步夯實為“草根國傢”,更有效、更細致地控制社會(Shen, 2009)? 從“外嫁女”爭議引起的村組和鎮區的角力來看,似乎對這兩種詮釋下定論都屬言之過早。先從鄉鎮政府來看,盡管在發展主義下,經濟增長為先,但面對總量龐大的農村集體經濟,其管理、改造仍屬重點工作。做為農村股份改革的制度設計者和推動者,事無巨細,基層政府都要管。層出不窮的新問題更迫使政府不斷以新的政策和制度對應,甚至需要成立“出嫁辦”這樣的機構專門化地處理。事實上,除瞭“出嫁辦”之外,各地還有為瞭維穩而成立的“維穩辦”,為瞭應對珠三角地區轉型成立的“三舊辦”(三舊改造辦公室)、為瞭協助企業補辦土地產權成立的“補辦辦”等等。各式各樣新機構的湧現,也許說明瞭國傢對鄉村社會強烈的統治意圖和機動及其統治手段;國傢絕非“空殼”。但同時,這也透漏瞭地方政府動員式的問題處理模式以及不斷面對新問題的疲於奔命。“草根國傢”要完成規范化的現代治理,似乎還是未竟之業。相對而言,村民自治和組織的力量的確在成長。珠三角地區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歷經股份制改造以及農村選舉的歷練,盡管基層民主問題重重,不能否認的是,地方選舉越來越激烈,上級政府對草根政治的掌握越來越困難。尤其集體經濟組織的管理直接關乎個人分紅,相關事務的社區參與度高。當村民團結一致時,可以讓上級政府感到技窮。村長夾在中間也不輕松,甚至為之辭職、住院、入獄。無奈的是,村民自治在對內排擠弱勢團體時運作得最有效,而這在民主社會並非罕見。我們因此應當看到國傢視角和村鄉社會視角兩者都有缺陷,也要質疑這種國傢社會二分的概念對分析行動者為主體的社會反抗有什麼意義。我們更該借重的是裴宜理(Elizabeth Perry, 1994)對國傢 / 社會二分的批判:除瞭巨大的區域差異之外,國傢並非鐵板一塊,社會也非均質統一。“外嫁女”爭議同時突出瞭農村內部的沖突以及不同層級、不同部門政府的沖突。面對“外嫁女”的抗爭,保守的鄉村習俗被村民自治強化,並用以對抗國傢法律。而另一方面,地方政府為落實“外嫁女”股權而展開的拘提村長等一系列行動,則展現瞭父權國傢和父權村落對社區管理的爭鬥。當“外嫁女”群體在運動過程中動員跨尺度的行動(如層層上訪)來調和農村內部沖突時,同時也加深瞭國傢跨尺度治理的沖突:地方政府對上顏面盡失,對下左支右絀。“外嫁女”運動最終迫使國傢介入,但各級政府是被動的,政府和法院之間也有角力和對抗。趙曉力(2007)感嘆終究還是社會主義傳統在捍衛“外嫁女”的權益。但必須強調這些社會主義話語即使在社會主義最高潮時也沒有真正落實過“外嫁女”權益是數十萬“外嫁女”一步一步爭取來的。正因如此,“外嫁女”的抗爭同時挑戰瞭左右兩派對中國農村的想象:自由主義傳統強調尊重個人財產權利,崇尚基層民主;社會主義傳統強調集體的社會保障作用,反對私有化。但兩種方向都無法保障“外嫁女”:“外嫁女”一邊要對抗村民自治中的多數暴力;一邊要打開“集體”的黑盒子,並且逼使國傢落實憲法保障的男女平等。也就是說,婦女必須同時推動社會和國傢的轉變。無論哪種制度的允諾,都必須建立在一個更開放的性別社會關系之上。因此,本文從“外嫁女”為行動者主體出發,主張以過程取向分析制度和政治的變遷。變遷因此不是一個機制到另一個機制的完全轉換。農村股份制的尷尬處境很容易被視為轉型經濟中的一種“過渡”。隻要抵達全面市場化、私有化的彼岸,這些問題都會消失。我們很難預測到底是否有“彼岸”,要花多久到達,但可以確定的是,這個過程將持續充滿不同行動者的鬥爭,而這些鬥爭,將改變她(他)們處身的社會關系。【參考文獻】陳端洪,2003,《排他性與他者化:中國農村“外嫁女”案件的財產權分析》,載《北大法律評論》第2期,第321~333頁。董磊明,2008,《宋村的調解:巨變時代的權威與秩序》,北京:法律出版社。陳劍波,2006,《農地制度:所有權問題還是委托—代理問題》,載《經濟研究》第7期,第83~90頁。辛均慶,2011,《南海農村綜合體制改革再破冰》,載《21世紀經濟報道》3月29日。管俊、高靜,2008,《多項改革化解“外嫁女”糾紛》,載《佛山日報》5月23日。高飛,2009,《農村婦女土地權益保護的困境與對策探析》,載《中國土地科學》第23卷第10期,第47~51頁。佛山市南海區地方志編纂委員會,2009,《南海市志(1979~2002)》(網絡版),http://nhq.gd-info.gov.cn/nhsz/html/index.html?site=nhq&siteid=nhq&sitename=%E5%8D%97%E6%B5%B7%E5%9C%B0%E6%83%85%E7%BD%91。傅晨,2003,《農村社區型股份合作制研究》,北京:中國經濟出版社。倫少斌、潘翠明,2007,《560外嫁女獲股權》,載《廣州日報》12月25日。賀欣,2008,《為什麼法院不受理外嫁女案件?》,載《法律和社會科學》第3期。薑美善、商春榮,2009,《農村股份合作制發展中的婦女土地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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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來源http://news.hexun.com/2013-05-24/1544738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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